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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受理申报
在植物种子进境前7日,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以下单证向入境口岸海关进行进口货物申报:
1.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2.产地证书;
3.贸易合同、发票等;
4.提单和装箱单(箱单中应列明种子品名、品种、批号、数量、重量、货值等);
5.如申报为转基因的,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6.跨关区调离时需提供《进境植物繁殖材料调入审核表》;
7.受引种单位委托引种的,需提供有关的委托协议。
入境口岸海关会对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提交的单证,从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入境口岸的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海关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海关会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进行系统联网核查,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在进行进口货物申报时仅需提供名称和号码,但货运提单上的收货人和检疫审批批准的申请单位、国外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应当一致。入境口岸应当与检疫审批批准口岸一致。
(二)海关口岸检疫
引进植物种子的繁殖性极强,存在引入外来有害生物风险,是植物疫情传播风险最高的货物之一。引进植物种子在到达我国口岸时,口岸海关检疫人员要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按品种、数(重)量、产地办理核销手续,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进境种子经检疫后,根据检疫结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间签定的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备忘录和议定书中订明的有害生物,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或经风险评估认为具有检疫意义的其他有害生物,有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监督企业作检疫处理;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未检出上述有害生物或检疫处理合格的,需隔离种植的植物种子,运往指定隔离苗圃进行隔离检疫;无需隔离种植的植物种子,则在口岸海关予以放行后运往指定地区进行种植,引种单位应密切关注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发现疫情及时向当地海关报告。
(三)隔离检疫
需隔离种植的,引种单位及时联系种植地海关,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基地或检疫隔离圃隔离检疫,接受当地农林部门和海关在隔离种植期间的监管。未经海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离、处理或使用正在隔离种植的种子。
引进植物种子的隔离种植期限按检疫审批要求执行。检疫审批不明确的,按以下要求执行:一年生的种子,隔离种植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的种子,隔离种植2—3年;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出检疫结果的,可适当延长隔离种植期限至得出检疫结果。
隔离种植期间,引种单位配合当地农林部门和海关开展疫情监测。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积极响应农林、海关等部门要求,启动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采取销毁种植植物、进行土壤处理等措施。隔离检疫结束后,隔离圃所在地属地海关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报告,结合进境检疫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并出具相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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